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6篇)

时间:2024-08-26 来源: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篇1

一、继续实行购房入户、入学政策。凡在县城范围内购买住房,可申请办理本户城区户口,并享受城区户口的入学政策。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1、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应执行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0-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3、鼓励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对一户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4、允许异地(金华地区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5、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具体操作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三、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实行购买普通商品房契税补贴。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普通住宅按1%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普通商品住房,按1.5%税率征收,超过1%税率征收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对个人购买其它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超过1.5%税率征收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2、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自年月日至月日,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保证金。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四、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五、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金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部分,地价款支付期限放宽到6个月内付清,延期付款部分按年率10%收取占用费,免收滞纳金。

六、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出让合同》约定须在年月日前开工建设的,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七、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领取《商品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收取。

八、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各金融机构住房消费贷款发放,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商业性个人贷款利率下浮,浮动幅度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雷电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企业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

九、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宣传引导正确的住房消费,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篇2

这是继去年11月22日利率下调后北京公积金政策的再次放宽,业内人士认为,此番贷款额度提高,是对过去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作为”方式的纠正。而随着各地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提振刚需购房者入市信心,加速2015年楼市成交复苏回暖。

公积金政策调整门槛放低额度变高

步入2015年,公积金政策利好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需求的消息纷至沓来,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国管住房公积金中心均在近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并已于1月1日起实施。

两者调整方案类似,贷款额度方面,购房者购买政策性住房或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120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同时,均规定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并对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作出调整。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国管住房公积金中心则表示取消1.5‰的担保服务费。

有专家向中新网房产频道分析,这一系列公积金门槛放低、额度提高的调整,是对过去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作为”方式的纠正。“即使去年11月公积金贷款利率降至4.25%,但贷款额度不足,很多人需支付大额首付,使得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惠及刚需买房最高比商贷少缴利息三十余万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番公积金政策调整,将在诸多方面惠及刚需购房者。“之前的公积金贷款额只有80万,首付压力非常大。而最高额度提高至120万后,大部分刚需购房者都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

公积金贷款额度升至120万可以节省多少利息?据粗略计算,基准利率下,与商贷相比,公积金贷款120万30年可少缴三十余万。而额度最高80万时,这一数值为二十余万。

张大伟认为,这将使更多购房者具备买房支付能力。“之前北京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约占成交总量15%左右,预计新政策实施后,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将起码增加5—10%。”

另外,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取消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1.5‰的担保服务费等,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刚需购房者支付负担。

新政助推刚需入市业内:加速2015年楼市回暖

从市场反应看来,公积金政策调整对于楼市成交刺激作用已初见端倪。链家地产[微博]市场研究部数据显示,北京市公积金额度提升后的元旦期间,近郊小户型楼盘及城区部分公房社区客户咨询量上升,而其房源多在90平米以下。

事实上,刚需购房者青睐的90平米以下房源一直处于北京市场成交主力地位。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数据显示,以北京2014年纯商品房成交结构为例,90平米以下商品房占比达五成,平均单套总价约160万左右。

这也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上限调整后,120万元的贷款额能满足大部分首套刚需的贷款需求。”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张旭表示,此番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提振刚需,促进楼市预期向好发展。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篇3

[关键词]以房养老思路方式

我国正进入老龄社会,目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4.2亿,占总人口近25%。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未富先老”的国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与思考

“老有所养”的两大基本要素:一是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居住空间环境来实现,年龄越大对居所的依赖性越强;二是有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用来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养老金递增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一是政府财政是养老事业的投资主体;二是机构养老(如养老院,托老所等)是政策优惠和资金投入的主要对象;三是政府可投入的养老资源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目前社会各界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主要围绕:政府应加大投入、老年公寓如何设计、如何服务等问题展开。但资金从何处来这一核心问题却被忽视。笔者认为,即使今后我国财力不断丰厚,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也无法同步满足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需求。

如:鞍钢目前大部分退休人员而言,其特点是原工资性收入较低,积蓄较少。通过房改获得的自有住房是其家庭最大的财产,也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最大的社会资源存量,因此只有发挥和盘活现有住房,向存量住房要资金,将生活资料转化为养老资金,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支付能力,才能加快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思路与方式

1.总体思路

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房养老、金融服务。

(1)政府引导。高度重视养老事业,鼓励引导以房养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专项启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养老事业服务。

(2)市场运作。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由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和司法公证部门、拍卖行业、中介行业等机构和部门共同参与及操作。

(3)以房养老。实施住房生活资料与养老货币资金的互动与五个“转通”:

一是人与房转通。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

二是新与老转通。一方面是老年人与中年人转通,现有60岁及以上为“存量人”,将近退休的中年人为“增量人”,两者不能隔裂而应贯穿,破除现行就存量老人制订和开发各种优先政策及金融产品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是老房与新房转通。现有自住产权房为存量房,需要购买新居房为增量房,在发掘、搞活现有存量房资源的同时,对后续新居增量房需求一并考虑,统筹建设,如适合老龄人居住的多功能老年公寓、普通商品房等。

三是房与钱转通。通过运作机构将住房变现金,用自己的房变现为自己的钱,用于提升养老生活质量。

四是购与租转通。根据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对购房、租房、调房应同步顾及、相互转通。

五是政策性住房与商业性住房转通。老龄群体中经济收入存在高、中、低三个层次。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数量上难以普惠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老年人居所多为老、破、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这部分住房腾出,用于廉租住房房源。

(4)金融服务。目前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政策性住房贷款,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经营性住房贷款,均以退休年龄为“红线”,申贷人资格和还贷期限一般截止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买断产权以房自助养老尤为重要。

自主开发创新,如:(1)由开发商建造新型养老公寓,个人购买,公益性机构管理;(2)由开发商建造,政府一次性买断,个人租用;(3)由开发商建造,政府租用,公益性机构管理;(4)由公益性机构建造,政府补贴,个人买或租:(5)老年人腾出的住房由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等,也可将各种方式组合交叉运作,充分调动市场各种存量房资源,加以重组整合,营造全新的格局。

2.养老方式

据2015年国民经济长期规划预测,在本世纪前15年,我国将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改造和新建多样化的老年住宅,增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改善家庭养老环境是我国老年安居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养老方式基本为四种:一是分散式居家养老,其住宅为本人或子女所有,生活自理或请保姆或由子女护理,这种传统型养老是目前主流方式。二是集中式机构养老(也称社会养老),即各种“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等等,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赠,属社会福利性质,主要解决“三无”老人(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三是集中式老年公寓,由开发商建造,市场化运作,且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可购可租,配套设施齐全,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和服务,是新型的居家养老方式。四是分散式社区养老,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由社区建立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所在社区的老人,分门别类适时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及保健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是社区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及今后总体上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

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形成“4:2:1”家庭结构的现状及占比持续扩大的趋势,老年人及青年人观念的不断转变,传统型分散式的居家养老方式将逐步被集中式新型老年公寓的养老所取代。但是在制定房地产开发政策和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时,这一趋势尚未受到重视,在政策上只明确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定销房和占70%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房,以及绿化率、商场、服务行业、文体活动场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唯独没有提出有关老年公寓的政策要求。

建议在新住宅小区开发规划建设中,明确设定多功能老年公寓建设的量化比例,如1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应建若干比例面积的老年公寓,同时配套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使新建住宅小区成为适合老、中、青、幼四个层面宜居的和谐社区。

三、启动与试点

如何找准切入点,启动创新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住房金融入手。在老龄金融服务和以房养老方面,初步设计以下创新品种。

1.试办住房公积金“加按揭”贷款。“加按揭”贷款是指已办住房按揭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为现房的借款人提供一种“追加”贷款服务,包括两种涵义:一是根据其抵押房产的评估值和贷款成数,已还部分贷款后,房屋价值大于贷款余额,对已还贷款数仍可继续贷出。二是房价升值,现评估值超过原评估值,升值部分可按贷款成数计算后再追加部分贷款,增加的贷款可付现金用于合法的日常消费,对于即将退休或原贷款期限30年的借款人,突破原贷款政策以退休年龄为限的红线,增贷部分可以用于养老。

2.试办老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退休时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者,可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所购新房抵押,由本人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无贷款的子女偿还,原住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增值收益资金收购,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3.试办“以房自助养老”。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退休且年满65岁及以上的老人,可将自有产权住房卖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老人一次性收取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此房返租给老人,租期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相同。老人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管理中心交付。租期满后,如老人健在则租金全免:如期内过世,剩余租金则退还老人的遗产继承人。这一办法侧重于居家养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终将其房屋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4.试办按揭与倒按揭串联接力贷款。对现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的职工,即将退休且正常还贷即将结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双方约定,再办理倒按揭贷款,对该房重新评估后再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或按月取得一笔资金,用于养老费用,该房仍由本人居住直到去世,其房产可以由其子女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售,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置变现,价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继承人。

5.试办产权回购或业务。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或老年公寓,由老人本人或家人全额付现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入住。次年起,开发商逐年向其回购部分产权,对全额付现购房者,其回购资金用于养老;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以用回购资金偿还贷款。由于房价的升值,原则上可以住新房不花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购完毕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再循环使用。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篇4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9个,持平的城市有1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小降幅为0.4%,最大降幅为1.9%。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8个,持平的城市有2个,上涨的城市有10个。9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4.9%,最低为下降7.9%。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价格环比全部下降。环比价格变动中,最小降幅为0.5%,最大降幅为2.0%。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2个,持平的城市有1个,上涨的城市有17个。9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4.3%,最低为下降10.4%。

北京:取消限购需闯四大关

据10月20日新京报:面对2014年一路下行的楼市,全国各城市纷纷为限购政策松绑。截至目前,仅有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及海南三亚仍在执行限购政策,而这仅有的5个城市也时常传来“松绑”传言。

近日,限购政策最严厉、被业内认为最难“松绑”的北京就被传决策层正在商讨“松绑”自2010年就开始执行的限购政策,内容包括废除二手房不满五年交易需征收20%差额税,以及放宽非京籍五年纳税或社保的资格审核。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限购松绑已经是大趋势,但由于北京的特殊性,其限购政策至少在近期是难以解禁。若要取消限购,北京楼市还需要闯过房价、人口、经济压力和培育成熟市场四大关。

天津:全面放开限购无需核查住房情况

据10月20日中财网:10月17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六个相关部门发文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天津市和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

此外,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表示,天津此前一直为外界误认为已取消限购,此次救市力度之大,出乎市场意料。

广州:暂停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已上报待审

据10月20日地产中国网:10月9日,央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房贷,同时实现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并取消四项收费。这份《通知》还强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而就在这份《通知》印发仅仅两天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就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一份关于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要求暂停职工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目前,这项新政已上报广州市政府,等待最终审定。有媒体指出,这份广州版的公积金新政不仅在贷款次数上与中央三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存在冲突,在贷款要求的连续缴费期限、异地互认等方面,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福建:从三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据10月17日新华网:据悉,福建省将从三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即:对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房且房租超出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可申提住房公积金以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已申提的可根据上年缴交基数直接申提,每年提取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提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物业服务费,每年提取一次;对于城市既有住宅且在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还贷或委托还贷等提取行为的缴存职工,可申提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但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实际费用,在项目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新政策将于11月开始执行。

上海:将检查公积金缴存违规单位或被纳入黑名单

据10月14日地产中国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消息称,从10月下旬起,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不依法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被称为“失信者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

宁波:大学毕业生买房可获补贴

据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近日,宁波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宁波就业的毕业10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可获得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可获得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而对于到宁波工作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意见》规定,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可享受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潍坊: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契税100%补贴

据10月20日齐鲁晚报:19日,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签署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公布,针对首套房、二手房及公积金贷款等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该《意见》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及购买300平方米以下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业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

同时,《意见》明确指出要鼓励发展二手房市场,对个人出售二手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同一区域内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时,由所在区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贴,跨区的不予补贴。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篇5

据了解,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超过2万亿元,在满足正常提取、贷款并留足备付准备金的情况下,初步估算结余资金超过4000亿元,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楼市行情遇冷,多地发放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贷款人数出现双下降。在此背景下,中央相关部委多次明确支持首套房购房需求,而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正好是支持了刚性需求者的首套房购房需求。

但与近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二三线城市相比,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至今未有任何动作。依照我国公积金管理制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调整权限在地方政府,调整主要依据是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公积金缴纳额度、房价变化情况。许多公积金管理人士认为,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只是公积金支持首套房购房需求的开始,未来将有更多城市调整公积金政策。不过,亦有分析人士对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表示担忧:当前既要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又要防止一些地方以保刚需为名,变相松绑楼市调控,甚至违规操作,扰乱市场预期。

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刺激刚需入市

二线城市的典型代表武汉市近日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最为引人关注。由于新政策规定,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的贷款。因此,购买者只需支付两成首付,贷款人就可以轻松买房了。据了解,凡在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按照规定,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而根据新规定,单方缴存的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包括一手房、二手房,且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额度上限上升至80%,最高不超过60万元。而在未调整前,必须夫妻双方缴存才能申请最高60万元的贷款。与此同时,原规定月按揭还款额不能超过职工月收入的35%也调整至45%。

无独有偶,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还有蚌埠、克拉玛依、呼和浩特、郑州和信阳等诸多二三线城市,调整额度均在15%-25%之间。蚌埠从4月1日起,职工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购买二手住房及在市辖三县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新疆克拉玛依个人在公积金中心的最高贷款上限由50万元增加到70万元;滨州将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及最长期限由现在的25万/15年提高至30万/20年,以提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能力;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为更好地支持和满足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改善型住房需求,自4月20日起,夫妻双方在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单笔最高个人贷款限额从40万元上调至45万元。此外,信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个人16万元、夫妻双方28万元分别提高到26万元和38万元。

经历了近两年从紧的楼市调控,当前我国房价上涨过快势头得到抑制,投资投机需求大幅降低,部分地区房价出现了下调。中央有关部门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巩固调控效果,同时今年要完善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支持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

据了解,目前已有广发银行、花旗银行等多家银行开始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市场分析人士认为,首套房贷利率的变化等只能看作是总体调控从紧背景下的一次微调。而这次微调的指向十分明显,就是对自住需求的“宽松化”政策。说到底,调控的基调没有变化,只不过是更加强调了差异化信贷的政策而已。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在“限购限贷”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引导合理的自住类改善类需求释放,是为了保持市场的稳定。

调控意识到误伤刚需之后的各方动作

对刚需的护卫正从各个层面形成:包括首套购房的优惠政策常态化趋势,也包括各地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楼市调控的放松。即便是开发商,也对楼市调控不放松坚信不疑。保利地产董事长宋广菊表示,房地产调控不会重走2008—2009年的老路,“去投资化”的措施将常态化、制度化。

动作一:政府各种政策微调护航刚需

首先是货币政策微调。随着一季度住房贷款额度的重新发放和首套房八五折利率的出现,再加上开发商的促销配合,终于促成了3月份各地成交的“小阳春”局面。同时,与刚需联系紧密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二三线城市不断上调,包括南昌、沈阳、克拉玛依等,上调幅度基本在15%—25%之间。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称,住建部筹划刚需购房优惠制度化,优惠或常态化。虽然目前这一消息并未得到住建部证实,但是这一消息并不出人意料,也与当前调控趋势并行不悖。

对于政府的种种动作,有专家认为政府救市已经开始,而一些购房者开始恐慌,怀疑是否下一轮的暴涨又将来临?中国房地产经济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多个二三线城市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年限,其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刚性需求购房,也是地方政府曲线救市的策略之一。他甚至表示:“二季度后房价回涨,开发商好日子已经来临了,危机过后就是春天。”

动作二:地产商去投资化是常态

开发商很期待政策对刚需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控的放松,更不是所谓的“救市”,即便是开发商,对此也未有任何期待。在中大EMBA的一次演讲中,宋广菊表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通胀仍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是“稳增长不会再次通过松绑房地产达到目的”。宋广菊表示,这一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把握比较成熟,“此次不松绑房地产,皆因不愿重走2008—2009年的老路”。因为2008年彻底放松楼市之后,导致市场在“大落”之后出现“大起”,房价高涨,负面影响延续至今。宋广菊认为,“房价合理回归”这个目标导向决定了中央对房地产调控不会放松,“去投资化”的措施将常态化、制度化。

但经济下行的风险决定了货币政策微调红利将会持续释放。宋广菊说:“这将会使房地产行业继续享受货币政策的微调红利,尤其是针对刚需的信贷支持在目前得到了额外的强调,为未来市场创造了可利用的宝贵政策条件。”

动作三:部分银行对大型项目融资开始提速

近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相关部门对外消息称,该行今年4月以来信贷增速有所提高,其中从去年至今年4月,该行在广州地区累计办理综合型融资产品684.65亿元,其中包括广州地铁100亿元中期票据、南方电网50亿元超短融资等大型项目的融资。此外,由于部分银行近期也纷纷推出了房地产贷款利率优惠活动,因此相关银行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也增长较快。

中金公司4月23日宏观经济报告称,预计2012年4月份货币政策将继续维持总量宽松,货币供应量将保持适度增长,4月份人民币新增贷款为9000亿元左右,高于全年平均分布值。分析认为,鉴于4月以来由于存款流失与外汇占款减少造成的流动性趋紧局面,不排除央行会在4月末或5月初下调存款准备金以释放流动性。

专家呼吁防止以保刚需为名的违规操作

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一定复苏的环境下,也有一些新情况值得关注和警惕。

有分析人士指出,针对购房者,一是警惕“伪刚需”。比如尽管有多套房产,但将房产转移到亲属名下,或家庭有多套房,但都不在成年子女名下,买房人巧借政策,成为刚需。二是关注投资需求再度大规模入市,近期北京市场一些豪宅销售十分火热,这既表明不少投资需求看好楼市,而且从理论上讲,豪宅的买家应有多套房产,那么在限购令的背景下其买房的途径值得深究。三是警惕很多地方一直存在的代办社保或买卖户口等违规行为近期再度活跃,这些违规操作变相打开购房通道,扰乱市场预期。

针对开发商,一是关注开发商不拿地、不开工、缓施工等情形,对于一些拿地不动工的项目,必须严肃处理;二是对于一些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应保持关注,对其存在的违规销售行为进行追查。

针对地方政府应该看到的是,许多城市的土地出让金占其财政收入的四成甚至更多,在土地利益冲动下也有一些城市出台救市举动,对此应坚决取缔,追究责任。

专家建议,目前既需要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也需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房产税推进等工作,建立楼市长效调控机制,使房价回归到合理水平。

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副主席贾卧龙表示,随着刚性需求的持续释放,楼市成交又渐显疲态。地方政府必然会采取各种“微调”措施,以提高刚需购房能力。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篇6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20*年内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到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廉租住房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奖励。

(三)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9年、2010年*省每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不少于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实行相对分散建设。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试点工作。

(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城中村和农村危房改造。*省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用5年时间完成旧住宅区整治。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新建住房结构比例。*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增加限价商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和建设规模。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可以组织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以满足本地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地主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有关手续的办理速度,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改进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提高房地产业集中度,促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快建立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设施配套及综合品质。

(三)组织建设职工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引导和鼓励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投资建设或收购一些住房作为职工公寓。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各城市政府要有计划地投资建设或收购一批中小户型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融资和消费能力

(一)扩大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明确首次购买住房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15号)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购房最高贷款额度,适当延期还款年限,首付比例为20%。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民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房,增强购房人的购买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五、合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范管理

(一)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要在当地供应计划安排中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用地数量,确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办理农转用、征收、收购等手续,以划拨的方式供应给保障性住房项目使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二)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严格执行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标准。对已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的地块,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构成闲置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开发建设。

(三)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六、规范税费管理,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面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一费制”缴费模式,减少收费环节和手续。对乱收费、乱加价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囤房居奇、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坚持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各市、县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物价、银行、税务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政策及调整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市要以房产交易为中心,整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准确*面地监测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并逐步向所辖县市延伸,最终实现*省联网,以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进行预警预报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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